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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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22执恢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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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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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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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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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颍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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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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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益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徐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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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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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之一到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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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郸城县益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徐其平:
本院受理申请人临颍县颍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郸城县益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徐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12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之一到之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附记:
被执行人:郸城县益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支农路北段。统一代码:914116256716****XG。
被执行人:徐其平, 男,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人民北路道北1号新村010号。身份证号:4127261969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