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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22执893号申请执行人临颍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汇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哲纺织原料有限公司、金中华、刘丹丹、曹云、曹晓莉、郝利娟、刘凤勋、金冬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24 10:32:54



案号

2018)豫1122893

公告时间

2018824

申请人

临颍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刘凤勋

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刘凤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临颍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汇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哲纺织原料有限公司、金中华、刘丹丹、曹云、曹晓莉、郝利娟、刘凤勋、金冬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1民终3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记:

被执行人:刘凤勋,男,汉族,19650603日,住漯河市源汇区文化路19号院51号,身份证号:411102196506****16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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