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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临颍县人民法院为方便接收在校大学生或往届未就业学生到我院进行实习,并为实习人员提供良好社会实践条件,提高实习学员社会实践经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收岗位 接收实习法官助理、实习书记员、实习行政人员10名。主要安排在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从事审判辅助及司法行政工作,进行法院业务实践。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在资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行政人员的帮助指导下,辅助参与案件审理、案件记录、案卷整理、文书起草、新媒体宣传等工作。实习期限为2到6个月,需全程全职参加实习,工作时间与本院工作人员要求相同。 二、入选条件 接收的实习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作风踏实,纪律观念强,服从组织安排;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类、汉语言文学类、新闻学类专业优先; (三)能够保证有时间全程全职参加实习; (四)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 (五)能够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三、接收程序 (一)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7月15日; 2.报名方式:报名需填写《临颍县人民法院实习生报名申请表》(见附件,点击链接下载),并附个人学生证(在校生提供)、毕业证(往届生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发送至邮箱lhfy-ly@163.com。 3.咨询方式:临颍县人民法院政治部,电话:0395-3561689;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二)资格审查:根据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接收报到:通过审查的学员,按通知要求,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往届生不提供)、一寸免冠照片、介绍信(院校推荐实习生)至法院办公楼203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四、实习管理 (一)实习期间,我院负责实习生日常管理与教育培养工作;     (二)实习期间,应遵守我院规章制度,服从实习老师安排,自觉维护法院形象。如有违反,本院将解除实习关系,并不予出具实习鉴定材料; (三)实习期间,可在我院机关餐厅按干警待遇就餐,住宿自理; (四)实习结束后,根据实习情况出具鉴定材料。对表现优异者颁发优秀实习生证书。 五、纪律与监督 实习生接收工作贯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报名参加实习的人员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将取消实习资格。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4年7月3日 附件:临颍县人民法院实习生报名申请表:/upload/file/20240708/20240708180751_62415.doc
· (2023)豫1122执1827号申请执行人谌林伟与李小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 (2023)豫1122执1827号 公告时间 2023年11月16日 申请人 谌林伟 被执行人 李小朋 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小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谌林伟与李小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23)豫1122民初3084号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记: 被执行人:李小朋,男,汉族,1988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范村乡百亩岗村十三组39号。身份证号:410224198808135931.
· 案号 (2023)豫1122执1082号 公告时间 2023年10月8日 申请人 被执行人 郝建峰 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传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郝建峰: 本院受理申请郝建峰罚金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豫112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八日 附记: 被执行人:郝建峰,男,汉族,1985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香山建南路10街3排2号。 身份证号码:180406198510191237。
· (2023)豫1122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姜永杰与生小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 (2023)豫1122执1481号 公告时间 2023年9月28日 申请人 姜永杰 被执行人 生小丽 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生小丽: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姜永杰与生小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23)豫1122民初2520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记: 被执行人:生小丽,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桐柏南路98号院810号楼3单元802号。身份证号:41112219861218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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