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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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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2019)豫1122 执1570号 债权人:窦春霞,女,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胜利街29号楼92号,公民身份证号:610104196607041127。 债权人:罗国贤,男,汉族,1945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城关镇耿庄村49号,公民身份证号:411122194506260037。 被执行人:郭振平,男,汉族,1957年01月26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窝城镇姜庄村65号,公民身份证号411122195701267538。 本院在执行窦春霞与郭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将上述两个案件合并处理并统一分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作出参与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申请人窦春霞、罗国贤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享有平等的受偿权利,本次实际执行到位案件款11800元,以二人民事案件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尚未执行到位的本金为计算基准(窦春霞尚未执行到位的本金为76772元,罗国贤尚未执行到位的本金为42500元),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按照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占全部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参照该比例分配本次实际到位的案款。例:债权人窦春霞:11800×(76772÷119272)≈7595元,债权人郭振平:11800×(42500÷119272)≈4205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8条、第509条的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 序号 案号 申请 执行人 立案 日期 立案本金(元) 执行到位本金(元) 分配金额(元) 1 (2019)豫1122 执1570号 窦春霞 2019.10.30 150000 73228 7595 2 (2020)豫1122执276号 罗国贤 2020.3.30 42500 0 4205 合计 192500 73228 11800 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本分配方案,异议期满后,执行案款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 特此公告 审 判 长 田建权 审 判 员 王波 审 判 员 刘洋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皓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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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临颍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附件:2026年临颍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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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6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19)豫1122执1488号 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杨晓伟、徐红杰、河南三月天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威禾家乐送商贸有限公司、姜风仙、王丽莉、王志刚 董银山 20000元 (2023)豫1122执1066号被执行人王志军把案款交到(2019)豫1122执1488号一案,需案款转移 巩亚雷 176-3951-5779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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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9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6)豫1122执498号 袁圣贻 赵勇 袁双领 11428.77元 申请执行人系未成年,交付其法定监护人 贾曦琰 176-3951-2176 (2025)豫1122执1368号 王旭阳 曹绍民 曹绍民 35813.41元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预留唯一住房拍卖后的租赁费 刘洋 166-0395-0606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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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22执1803号 许昌市英茂玻璃有限公司 魏召阳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8564.69元 本案申请执行人许昌市英茂玻璃有限公司为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6)豫1003执1017号案件被执行人 高昂 198-3950-5653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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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26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4)豫1122执973号 王建全、梁炎伟 临颍县颍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祁玉玲、张志刚 张德胜 14000元 保留生活费 李勇 155-1529-0909 (2022)豫1122执276号 邢晓娜 河南鑫伟置业有限公司、高书伟 张贺丽 500000元 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关联案件协助提取、转移支付。 王波 176-3951-8190 (2026)豫1122执515号 吴贝贝 杜夏楠(刑事受害人张秀春之女) 1459元 刑事退赔款,刑事受害人张秀春本人无银行卡,书面申请由其女儿杜夏楠代领案款 南玮琦 176-3951-5616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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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3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6)豫1122执515号 吴贝贝 杨艾霞 14591元 刑事退赔款 南玮琦 176-3951-5616 (2026)豫1122执515号 吴贝贝 孟莉 13862元 刑事退赔款 南玮琦 176-3951-5616 (2026)豫1122执515号 吴贝贝 张仙娥 1459元 刑事退赔款 南玮琦 176-3951-5616 (2026)豫1122执515号 吴贝贝 王静 1459元 刑事退赔款 南玮琦 176-3951-5616 (2026)豫1122执515号 吴贝贝 张秀春 1459元 刑事退赔款 南玮琦 176-3951-5616 (2026)豫1122执515号 吴贝贝 陈艳红 6566元 刑事退赔款 南玮琦 176-3951-5616 (2026)豫1122执515号 吴贝贝 姚金金 14591元 刑事退赔款 南玮琦 176-3951-5616 (2026)豫1122执515号 吴贝贝 钱景霞 4013元 刑事退赔款 南玮琦 176-3951-5616 本院已穷尽调查手段和刑事被害人进行联系,但目前仍与少量刑事被害人无法取得联系,故该部分刑事被害人的案款暂无法发放,请本院未能联系到的刑事被害人及时与本院进行联系并提供身份证明和收款账户领取案款。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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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22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6)豫1122执498号 袁圣贻 赵勇 袁双领 7732.58元 申请执行人系未成年,交付其法定监护人 贾曦琰 176-3951-2176 (2025)豫1122执1803号 许昌市英茂玻璃有限公司 魏召阳 安朝娣 13564.69元 申请人公司公户进账失败 高昂 198-3950-5653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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