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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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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5)豫1122执2137号 王翠娥、程贵 李惠敏 李惠敏 3600元 生活费 刘洋 166-0395-0606 (2026)豫1122执恢122号 徐红杰 徐起涛、刘亚平 王跃枝 23700元 关联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案款需转移 巩亚雷 176-3951-5779 (2025)豫1122执恢246号 黄继箐 梁校伟 宋广辉 12646.17元 协助查封 董皓祯 155-1823-6906 (2026)豫1122执628号 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天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45614元 破产重整 董皓祯 155-1823-6906 (2026)豫1122执677号 佟会晓 杜胜战 320000元 当事人转错帐户,案款转移至(2026)豫1122执676号 吕旭航 176-3951-9155 (2020)豫1122执60号 郭德振 陈枝妮、胡松宇、郭欠、牛盘功、丁会霞等人 1383元 退赔受害人 安磊 176-3951-8238 (2021)豫1122执1023号 刘浩、邱梅、邓燃、朱聪、郑飞驰等人 杨振军 1276元 退赔受害人 安磊 173-3951-8238 (2021)豫1122执462号 郭晓芳 张晓丽 842.09元 退赔受害人 安磊 173-3951-8238 (2022)豫1122执恢256号 马焕珍 刘俊营 娄彦伍 746元 收款人系申请执行人儿子,有委托手续 常明 166-0395-0690 (2023)豫1122执350号 杨玉成 孙玉婷 孙玉婷 1000元 退回被执行人多余案件款 曾钰宸 0395-8887966 (2023)豫1122执545号 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孟凡义、腾春英、孟洪涛、袁倩倩 孟凡义 7562元 退回被执行人多余案款 曾钰宸 0395-8887966 (2022)豫1122执889号 王震、何杰、周斌辉等 李约宁 650元 退赔受害人 李守一 166-0395-0667 (2020)豫1122执171号 漯河市圣庐投资有限公司、熊松瑞 王水莲、晁献修、吴海昌、王敏英、李秋玲、吴俊杰、侯凤青 374.5元 退赔受害人 刘洋 166-0395-0606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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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 (2019)豫1122 执1570号 债权人:窦春霞,女,汉族,1966年7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胜利街29号楼92号,公民身份证号:610104196607041127。 债权人:罗国贤,男,汉族,1945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城关镇耿庄村49号,公民身份证号:411122194506260037。 被执行人:郭振平,男,汉族,1957年01月26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窝城镇姜庄村65号,公民身份证号411122195701267538。 本院在执行窦春霞与郭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将上述两个案件合并处理并统一分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作出参与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申请人窦春霞、罗国贤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享有平等的受偿权利,本次实际执行到位案件款11800元,以二人民事案件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尚未执行到位的本金为计算基准(窦春霞尚未执行到位的本金为76772元,罗国贤尚未执行到位的本金为42500元),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式如下: 按照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占全部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参照该比例分配本次实际到位的案款。例:债权人窦春霞:11800×(76772÷119272)≈7595元,债权人郭振平:11800×(42500÷119272)≈4205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8条、第509条的规定,债权人受偿如下: 序号 案号 申请 执行人 立案 日期 立案本金(元) 执行到位本金(元) 分配金额(元) 1 (2019)豫1122 执1570号 窦春霞 2019.10.30 150000 73228 7595 2 (2020)豫1122执276号 罗国贤 2020.3.30 42500 0 4205 合计 192500 73228 11800 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本分配方案,异议期满后,执行案款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 特此公告 审 判 长 田建权 审 判 员 王波 审 判 员 刘洋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皓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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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临颍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附件:2026年临颍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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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5年6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19)豫1122执1488号 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杨晓伟、徐红杰、河南三月天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威禾家乐送商贸有限公司、姜风仙、王丽莉、王志刚 董银山 20000元 (2023)豫1122执1066号被执行人王志军把案款交到(2019)豫1122执1488号一案,需案款转移 巩亚雷 176-3951-5779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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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6)豫1122执69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支行 河南福满格新概念实业有限公司、 蒋广辉、石晓亚、石胜勋 对公贷款网外归还暂收销账户 134602.91元 申请执行人指定收款账户 尼博文 176-3951-5700 (2024)豫1122执2311号 李敏玲 封慧涛 解俊霞 5000元 协助转移 李勇 155-1529-0909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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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5月9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4)豫1122执1201号 李创 邢占国 赵水民 40000.00元 案款转移 关勇 176-3951-8277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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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5月7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6)豫1122执恢71号 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王秋生 赵付民 4900元 协助执行,案款需转移 陈保健 176-3951-5756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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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保护债权人权益,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自2026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日止。 案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领款人 发放金额 发放理由 承办人 联系电话 (2026)豫1122执539号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分公司 冯晓静 冯晓静 2803.11元 退回被执行人 李勇 155-1529-0909 (2026)豫1122执339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陈伟涛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2.38元 申请执行人系 领款人分支机构,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接收案款账户,案款汇入申请执行人所属机构。 南玮琦 176-3951-5616 (2021)豫1122执恢36号 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河南菱洋电梯有限公司 漯河市农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105085元 需将105085元案款转移至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关联案件(2025)豫1122执605号 吕旭航 176-3951-9155 (2026)豫1122执597号 贾宁宁 张继兰 5000元 退赔受害人 李勇 155-1529-0909 (2026)豫1122执597号 贾宁宁 叶雅 5000元 退赔受害人 李勇 155-1529-0909 (2026)豫1122执597号 贾宁宁 杜秀娟 5000元 退赔受害人 李勇 155-1529-0909 (2026)豫1122执597号 贾宁宁 史佩柔 5200元 退赔受害人 李勇 155-1529-0909 在公示期间内,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395-3561613 特此公示。 临颍县人民法院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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