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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2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宋志超与被执行人赵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网络 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05 11:18:56



案号

2018)豫1122999

公告时间

2018105

申请人

宋志超

被执行人

赵素华

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赵素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宋志超与被执行人赵素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2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五日

 


附记:

被执行人:赵素华,女,汉族,19700615日,住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吕庄村624号,身份证号:411123197006****64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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