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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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22执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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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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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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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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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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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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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松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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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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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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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谢松福 :
本院受理申请人司静与被执行人林崇志、谢松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122民初686号民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记:
被执行人:谢松福,男,汉族,1968年09月09日,住山东省曹县郑庄乡班庄行政村班庄43210号,身份证号37292219680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