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18)豫1122执763号
|
公告时间
|
2018年11月12日
|
申请人
|
师干杰
|
被执行人
|
金冬冬
|
送达文书名称
|
限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冬冬:
本院受理申请人师干杰与被执行人金冬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12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记:
被执行人:金冬冬,男,汉族,1975年11月14日,住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210号院8号楼附3号,身份证号411102197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