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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警车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0-11-26 16:38:04


《规范警车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临颍法院要求警车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警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公务用车;

(二)酒后驾驶警车;

(三)警车外借,挪用、转借警车牌证;

(四)在外事活动中使用警车接送客人;

(五)使用警车接送学生、参与婚丧嫁娶、钓鱼、旅游等警车私用活动;(六)非执行公务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旅游景点等不宜停放警车的地方;

(七)其他使用警车从事执行公务以处的活动的行为。

责任编辑:临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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