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警车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0-11-26 16:38:04
临颍法院要求警车使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警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公务用车;
(二)酒后驾驶警车;
(三)警车外借,挪用、转借警车牌证;
(四)在外事活动中使用警车接送客人;
(五)使用警车接送学生、参与婚丧嫁娶、钓鱼、旅游等警车私用活动;(六)非执行公务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旅游景点等不宜停放警车的地方;
(七)其他使用警车从事执行公务以处的活动的行为。
责任编辑:临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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