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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22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亚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05 11:36:00



案号

(2018)豫1122执1171

公告时间

2018年125

申请人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

吴亚超

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吴亚超: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亚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2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记:

被执行人:吴亚超,男,汉族1976年06月15日,住漯河市源汇区湘江西路248号,身份证号:411102197606****11。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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