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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2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谢毓兴与被执行人杨陆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08 10:03:21



案号

(2018)豫1122执751号

公告时间

2018年12月8日

申请人

谢毓兴

被执行人

杨陆平

送达文书名称

限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杨陆平:

本院受理申请人谢毓兴与被执行人杨陆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郾民初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2018)豫1122执751-1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附记:

被执行人:杨陆平,男,汉族,1975年05月29日,住漯河市郾城区孙庄北街140号,身份证号411123197505****3X。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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