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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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22执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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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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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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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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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毓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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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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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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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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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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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陆平:
本院受理申请人谢毓兴与被执行人杨陆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郾民初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2018)豫1122执751-1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附记:
被执行人:杨陆平,男,汉族,1975年05月29日,住漯河市郾城区孙庄北街140号,身份证号411123197505****3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