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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审判工作作风坚持文明执法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11-26 16:39:52


关于加强审判工作作风坚持文明执法的规定

为不断改进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坚持文明司法,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法官在执行公务和上班时间一律按规定着制服,开庭时应当着法袍或制式服装。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着制服时应按最高院的规定佩戴制式胸徽。制服、衬衣、领带、鞋袜等衣饰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披衣敞怀,不得穿拖鞋、运动鞋等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着制式服装时不得佩戴与制服无关的饰物。

二、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准时开庭。严禁酒后开庭,庭审中法官坐姿端正,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席位随便走动,不得接打电话,不得有打瞌睡、吸烟等不雅行为。法官要文明、礼貌,规范自己的言行,不得使用谩骂、讥讽、哄骗当事人等有损法官形象的语言。

三、法官一般应当在接待室接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来访群众,接待时应当态度热情、文明礼貌,初次接待、会见时应当主动说明身份。接打电话语气平和、语言文明,不得态度冷淡、厌烦或语言粗鲁、态度蛮横。对待当事人的询问要耐心细致解释,不得武断拒绝。

四、法官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谨慎对待社会交往,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与法官身份、道德准则相适应。工作时间应集中精神办理业务,不得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法官用语应文明、不得使用法官忌语。

责任编辑:临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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