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18)豫1122执恢175号
|
公告时间
|
2018年12月17日
|
申请人
|
杨红颍、吴营凯
|
被执行人
|
陈晓广、于娟娟
|
送达文书名称
|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晓广、于娟娟: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红颍、吴营凯与被执行人陈晓广、于娟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2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记:
被执行人:陈晓广,男,汉族,1974年06月16日,住临颍县临丰路1号院1号楼2单元1号,身份证号:411122197406****33。
被执行人:于娟娟,女,汉族,1981年03月24日,住临颍县临丰路1号院1号楼2单元1号,身份证号:41112219810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