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作纪律和庭审作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和庭审作风,规范法官行为,树立法官良好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工作纪律
1、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2、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
3、做到文明执法,礼貌待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不准与当事人发生争吵。
4、自觉维护办公秩序,不准在办公楼内大声喧哗、嬉闹。
5、工作期间不准打牌、下棋、睡觉或有其它不利于工作的情形。
6、不准利用办公室电话或网络闲聊。
7、不准利用微机玩游戏,观看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8、严格执行警车管理规定。
(二)庭审纪律
1、开庭一般应当在法庭进行,法官应当保持庄严、整洁。
2、严禁酒后开庭。
3、开庭期间,严禁在审判庭内抽烟、吃东西。
4、开庭前,书记员应当以立正姿势,清晰完整地宣读法庭纪律。
5、参加开庭审判人员及值班法警必须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仪表端庄,精力集中。
6、开庭时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席位随意走动;不得接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
7、审判必须用语规范、文明,禁止使用谩骂、讥讽、哄骗、威胁、压制或乞求、讨好当事人等有损法官形象的语言。
8、法官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发言与本案无关的,法官应及时阻止,严禁当庭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生争论、争吵。
9、宣读判决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全体起立,审判长应以清晰、洪亮的声音宣读判决。
10、审判人员应当保持中立,不得对当事人有任何偏向性的表示或暗示,不得主动与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
二、监督检查的形式
1、领导带班检查。院领导每月带领纪检监察、政治处对全院各部门至少检查一次,检查时间由监察室安排。
2、不定期检查。纪检监察室和政治处每月不定期对各部门开庭情况、警车管理、工作日饮酒和出勤情况进行1—2次检查(包括基层法庭)。
三、违纪处理办法
为切实确保监督检查效果,除对检查情况进行及时通报外,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当年绩效考评。
1、违反工作纪律的,每人次扣2分。
2、违反庭审纪律的,每次扣本庭10分。
3、工作日中午饮酒的,每人次扣10分。
4、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一次扣使用部门10分。
5、对违反工作纪律和庭审纪律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对个人全年发生3次违反工作纪律和庭审纪律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对各部门全年发生5次违反工作纪律和庭审纪律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