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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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22执恢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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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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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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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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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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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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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相春、陈文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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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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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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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相春、陈文娣: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相春、陈文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附记:
被执行人:张相春,男,汉族,1970年03月13日,住漯河市舞阳县泰山路2号楼17号,身份证号:411121197003****13。
被执行人:陈文娣,女,汉族,1973年05月26日,住临颍县临丰路1号院1号楼2单元1号,身份证号:411121197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