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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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22执恢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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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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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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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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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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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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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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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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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2019)豫1122执恢48号之一裁定书、(2019)豫1122执恢48号之二裁定书、(2019)豫1122执恢48号之三裁定书、(2019)豫1122执恢48号之四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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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德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德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督字第22号民事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2019)豫1122执恢48号之一裁定书、(2019)豫1122执恢48号之二裁定书、(2019)豫1122执恢48号之三裁定书、(2019)豫1122执恢48号之四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附记:
被执行人:陈德强,男,汉族,1964年10月27日,住漯河市孟南国家棉花储备库,身份证号:4111021964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