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警车节假日封存及使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止公车私用及奢侈浪费等行为,实现警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部门及标有法院标志的警车。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节假日是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
第四条 节假日期间警车一律封存停放法院院内,车钥匙上交监察室保管。
第五条 如确因工作需要,节假日可安排必需的值班车辆,值班车辆的车牌号、值班时间、工作任务等情况于节假日前报纪检组在监察室备案。值班车辆不准停放在消费娱乐场所和风景区,否则视为违规用车。
第六条 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执行规定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组举报。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驾驶人员、用车人和车辆等情况定期曝光,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