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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122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龚绍军与被执行人周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网络 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02-28 11:13:57


案号

(2018)豫1122执1103

公告时间

2019225

申请人

龚绍军

被执行人

周中华

送达文书名称

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周中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龚绍军与被执行人周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豫112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记:

被执行人:周中华,男,1964年1月10号出生  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老官田村15组6号 

身份证号码:411123196401xxxx17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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