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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车节假日封存及使用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0-11-26 16:46:53


关于警车节假日封存及使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止公车私用及奢侈浪费等行为,实现警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部门及标有法院标志的警车。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节假日是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

    第四条  节假日期间警车一律封存停放法院院内,车钥匙上交监察室保管。

    第五条  如确因工作需要,节假日可安排必需的值班车辆,值班车辆的车牌号、值班时间、工作任务等情况于节假日前报纪检组在监察室备案。值班车辆不准停放在消费娱乐场所和风景区,否则视为违规用车。

    第六条  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执行规定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组举报。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驾驶人员、用车人和车辆等情况定期曝光,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同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临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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