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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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22执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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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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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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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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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青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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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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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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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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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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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振可: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韩青霞与被执行人吴振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1民终10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七日
附记:
被执行人: 吴振可,男,汉族,1982年6月16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枣庄.身份证号:4101221982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