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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22执996号申请执行人李立山、孙雄祥、沈兴雄与被执行人郑州西水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15 17:58:39


案号

(2018)豫1122执996号

公告时间

2019315

申请人

李立山、孙雄祥、沈兴雄

被执行人

郑州西水湾置业有限公司

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裁定书之一执行裁定书之二、执行裁定书之三、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郑州西水湾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立山、孙雄祥、沈兴雄与郑州西水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122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122执996号执行裁定书之一、执行裁定书之二、执行裁定书之三、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附记:

被执行人:郑州西水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北街9号南2单元9层914号。统一代码:91410100MA3X****5C。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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