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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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22执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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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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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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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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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山、孙雄祥、沈兴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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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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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西水湾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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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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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之一、执行裁定书之二、执行裁定书之三、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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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州西水湾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立山、孙雄祥、沈兴雄与郑州西水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122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1122执996号执行裁定书之一、执行裁定书之二、执行裁定书之三、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附记:
被执行人:郑州西水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北街9号南2单元9层914号。统一代码:91410100MA3X****5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