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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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22执恢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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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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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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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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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颍县颍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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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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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益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徐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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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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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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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郸城县益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徐其平:
本院受理申请人临颍县颍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郸城县益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徐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12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记:
被执行人:郸城县益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支农路北段。统一代码:914116256716****XG。
被执行人:徐其平, 男,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人民北路道北1号新村010号。身份证号:4127261969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