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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22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漯河市绿田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4-08 17:32:50


案号

(2018)豫1122执1089号

公告时间

2019年4月8日

申请人

漯河市绿田丰肥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张艳玲

送达文书名称

失信决定书、限高消费令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张艳玲:

本院受理申请人漯河市绿田丰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122民初1559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记:

被执行人:张艳玲,汉族,19810527日,住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镇将军岭村张岭49号,身份证号410181198105****25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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