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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2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崔振伟与被执行人尚克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网络

发布时间:2019-05-18 11:03:46


送达公告

案号

(2019)豫1122执553

公告时间

2019419

申请人

崔振伟

被执行人

尚克权

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尚克权: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崔振伟与被执行人尚克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1民终10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附记:

被执行人:尚克权,男,汉族1976年03月27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幸福街2号院7号,身份证号:41040********。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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