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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22执83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兵与被执行人许汉伟、杨旭、河南隽祥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06-03 18:01:02


案号

(2019)豫1122执830

公告时间

2019523

申请人

王玉兵

被执行人

许汉伟、杨旭、河南隽祥实业有限公司

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杨旭、河南隽祥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玉兵与被执行人许汉伟、杨旭、河南隽祥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2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三日

附记:

被执行人:杨旭,男,汉族1978年02月24日,住许昌市魏都区西关大街140号,身份证号:411023197802****78。

被执行人:河南隽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北政七街西B座1单元10层北号房。统一代码:914101057602****4J。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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