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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2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油墨厂被执行人尹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05 16:30:20


案号

(2019)豫1122执643号

公告时间

201985

申请人

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油墨厂

被执行人

尹志海

送达文书名称

(2019)豫1122执643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之七、之八、之九、之十、之十一、之十四、之十五、之十六、之十七、之十九裁定书,结案通知书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尹志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油墨厂与被执行人尹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122民初207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122执643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之七、之八、之九、之十、之十一、之十四、之十五、之十六、之十七、之十九裁定书,结案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八月五日

 

附记:

被执行人:尹志海,男,汉族,1962年1月11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梅溪办事处南3-3西室。身份证号:412901196201****13。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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