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19)豫1122执643号
|
公告时间
|
2019年8月5日
|
申请人
|
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油墨厂
|
被执行人
|
尹志海
|
送达文书名称
|
(2019)豫1122执643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之七、之八、之九、之十、之十一、之十四、之十五、之十六、之十七、之十九裁定书,结案通知书
|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尹志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油墨厂与被执行人尹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122民初2078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122执643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之七、之八、之九、之十、之十一、之十四、之十五、之十六、之十七、之十九裁定书,结案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附记:
被执行人:尹志海,男,汉族,1962年1月11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梅溪办事处南3-3西室。身份证号:412901196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