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案号
|
(2019)豫1122执恢189号
|
公告时间
|
2019年8月29日
|
申请人
|
王伟银
|
被执行人
|
朱家富、曹津晖
|
送达文书名称
|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家富、曹津晖: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伟银与被执行人朱家富、曹津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122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记:
被执行人:朱家富,男,汉族,1966年7月21日,住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陶驿村二组03号,身份证号:34082********。
被执行人:曹津晖,女,汉族,1966年9月25日,住天津市东丽区栖霞道詹滨西里10号楼1门305室,身份证号:21052219660925234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