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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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22执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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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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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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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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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彬海胶印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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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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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丹搪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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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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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22执1174-1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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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金丹搪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河南彬海胶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金丹搪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12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1122执1174-1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记:
被执行人:河南金丹搪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城关镇新华路东段98号,组织机构代码:66343061-8.
法定代表人:李景学,任总经理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