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1122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樊跃伟与被执行人合肥汉唐轩标识标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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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22执恢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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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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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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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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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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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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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汉唐轩标识标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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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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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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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合肥汉唐轩标识标牌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樊跃伟与被执行人合肥汉唐轩标识标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122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记:
被执行人:合肥汉唐轩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A栋6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