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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金龙面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昌丰香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网络

发布时间:2020-05-06 11:06:46


送达公告

案号

2020)豫1122156

公告时间

202056

申请人

河南金龙面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许昌丰香源食品有限公司

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许昌丰香源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河南金龙面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昌丰香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122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五月六日

 

 

附记:

被执行人:许昌丰香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西段热力发电厂东临,统一组织机构代码:59486449-7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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