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颍县人民法院快速协助执行一件由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没有委托法院执行人员在场案件,既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又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也缓解了委托法院的工作压力。
新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赵某、周口市某汽车运输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审理过程中需要查封担保人徐某的房产一处,且徐某的房产所在地为临颍县铁东路,遂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发出了协助执行委托函,要求临颍县人民法院协助将该处房产予以查封。
在收到委托执行函的当天,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长就对执行局作出“先办、早办、快办、急办”的要求,执行二庭办案法官接手案件后,本着平等保护异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精神出发,快速行动,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迅速到临颍县房产管理局了解情况,查阅房屋权属登记簿等与房屋产权有关联的所有材料,仅用两天时间就查清了徐某的房产状况,并同时向临颍县房产管理局送达了协助查封徐某房产的有关手续,圆满完成了一次无委托法院执行人员在场的协助执行的案件,受到了新丰县法院的高度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