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1122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马帅与刘新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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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22执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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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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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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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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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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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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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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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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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查封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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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新安 :
本院受理申请人马帅与刘新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122民初3139号民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查封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七日
附记:
被执行人:刘新安,男,汉族,1986年4月5日,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政府院233号,身份证号410225196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