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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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22执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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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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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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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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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影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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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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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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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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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风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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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德华 :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潘影影与被执行人王全正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122民初3134号民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风险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附记:
被执行人:王全正,男,汉族,1976年6月23日,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寨河镇东林村王洼村,身份证号41152219760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