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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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22执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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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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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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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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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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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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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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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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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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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静明 :
本院受理申请人罗一与被执行人李静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122民初274号民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记:
被执行人:李静明,男,汉族,1980年01月14日,住河南省郑州市道口巷4号院6号楼3门202号,身份证号410303198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