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20)豫1122执85号
|
公告时间
|
2020年8月25日
|
申请人
|
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
|
贵阳斯泰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毕方元
|
送达文书名称
|
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贵阳斯泰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毕方元: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河南虹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贵阳斯泰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毕方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122民初1479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2020)豫1122执85号之一、之二、(2020)豫1122执85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记:
被执行人:贵阳斯泰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里天宏公寓一楼15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5519112144
被执行人:毕方元,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湖云街1号45幢2单元1-1,身份证号码51232219710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