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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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22执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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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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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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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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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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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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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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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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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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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利苹: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建有诉被执行人张利苹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122民初5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你方义务全部得以履行前,你方不得有任何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或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附记:
被执行人:张利苹,男,汉族,1986年3月19日,住河南省西平县宋集乡宋集村塚张村104号,身份证号41112219860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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