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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2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杨跃峰与被执行人孙青山、罗冬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网络 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07 11:20:49


案号

2020)豫1122执恢77

公告时间

202097

申请人

杨跃峰

被执行人

孙青山、罗冬云

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孙青山、罗冬云: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跃峰与被执行人孙青山、罗冬云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2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〇年九月七日


附记:

被执行人:孙青山,男,汉族,196412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张胡桥村176号,身份证号码:41012********

被执行人:罗冬云,女,汉族,19651124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张胡桥村176号,系被执行人孙青山之妻,41012********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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