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20)豫1122执944号
|
公告时间
|
2020年7月22日
|
申请人
|
|
被执行人
|
刘延培
|
送达文书名称
|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延培: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刘延培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122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你方义务全部得以履行前,你方不得有任何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或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记:
被执行人:刘延培,男,汉族,1979年5月2日,住许昌市长葛市建设办文明街西段技术经济学校家属楼2单元502室,身份证号4110821979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