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1122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油墨厂与被执行人郑州市兴旺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郝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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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22执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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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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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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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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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油墨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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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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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兴旺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郝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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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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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决定书两份、限制消费令两份、(2020)豫1122执11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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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州市兴旺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郝朝峰:
本院受理申请人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油墨厂与被执行人郑州市兴旺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郝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122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两份、限制消费令两份、(2020)豫1122执11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记:
被执行人:郑州市兴旺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05723023-7
法定代表人:郝朝峰,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郝朝峰,男,汉族,1975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黄金大道郭店工业园。身份证号4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