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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22执1271号李振林与谷午欣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11 16:01:34


案号

(2020)豫1122执1271号

公告时间

2020年11月11日

申请人

李振林

被执行人

谷午欣

送达文书名称

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谷午欣:

本院受理李振林谷午欣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122刑初410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十一

 

 

 

 

附记:

被执行人:谷午欣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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