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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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22执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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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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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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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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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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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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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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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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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永传: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李永传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12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你方义务全部得以履行前,你方不得有任何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或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八月八日
附记:
被执行人:李永传,男,汉族,1999年1月1日,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马庙镇李寨村南一街16号,身份证号3708281999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