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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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22执恢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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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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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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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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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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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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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丙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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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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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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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胡丙德:
本院受理刘爱琴与胡丙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2020)豫1122执恢165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记:
被执行人:胡丙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