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1122执1667号申请人李晓道与被执行人吴绍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 (2020)豫1122执1667号 公告时间 2020年11月17日
申请人 李晓道 被执行人 吴绍纲
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绍纲: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晓道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记:
被执行人:吴绍纲,男,汉族,1976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城关镇安定巷1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