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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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22执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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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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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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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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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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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金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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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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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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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毛金朋:
本院受理毛金朋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12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记:
被执行人:毛金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