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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22执1523号毛金朋罚金一案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15 10:42:49


案号

(2020)豫1122执1523号

公告时间

2020年12月15日

申请人

 

被执行人

毛金朋

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传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毛金朋:

本院受理毛金朋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122刑初172刑事判决书向本院,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二十五

 

 

 

 

附记:

被执行人:毛金朋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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