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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22执1415号被执行人张顺平合罚金一案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5 09:53:13


 

案号

2020)豫11221415

公告时间

2020914

申请人

被执行人

张顺平

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张顺平: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张顺平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122刑初154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上午8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在法律文书确定的你方义务全部得以履行前,你方不得有任何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或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记:

被执行人:张顺平,男,汉族,1985511日,住福建省云霄县云陵镇南园新村154-1502室,身份证号350622198505****35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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