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田伟峰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11122197202041538 家庭住址:漯河市召陵区漓江路260号院5号楼1号 执行标的240000元。
原告杨焕云诉被告田伟峰纠纷一案中,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102民初2997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告田伟峰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杨焕云借款本金2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杨焕云借款本金4万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杨焕云借款本金4万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杨焕云借款本金4万元,于2024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杨焕云借款本金4万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杨焕云借款本金5万元,二、如果被告田伟峰不按协议履行,原告杨焕云可就下余全部借款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田伟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焕云向临颍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恢复执行,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20)豫1102执689号,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田伟峰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田伟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田伟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注:截止2021年9月12日该失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