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晁伟超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41112******** 家庭住址: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瓦店镇刘庄村61号 执行标的:41020元。
原告尚喜忠诉被告晁伟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临颍法院作出(2021)豫1122民初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晁伟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尚喜忠借款4万元,因被执行人晁伟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尚喜忠向临颍法院申请强制恢复执行,临颍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21)豫1122执1051号,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晁伟超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晁伟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晁伟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注:截止2021年9月13日该失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