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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01-12 09:52:25


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均具有一定风险,这种风险表现是金钱得不到给付,特定财物不能取得,行为不能实现。如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将承担相应的风险。作为申请执行人,为了更好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请认真阅读本告知书,以便在案件执行期间明确与自己有关的义务及执行风险,从而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

申请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

  1、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按时到达人民法院传唤的指定地点。若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指定处所,将按终结执行处理。

  2、案件执行期间,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以及被执行人收入、存款、到期债权、可供执行的财产、投资情况等证据,并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登记表。如案件在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已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应向执行人员提供有关财产保全的裁定及保全实施的相关情况。

  3.案件执行期间,如发现人民法院冻结、查封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须及时与承办案件的法官联系,告知有关情况。

  4.当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且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时,如因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5.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将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应予以返还。拒不返还的,将强制执行。

申请人应承担的风险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消执行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入的;4、追累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在执行过程中,尽管人民法院已穷尽各种执行手段,但仍可能因被执行人宣告破产、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导致申请人权益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此种执行不能的风险,是当事人之间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转嫁给法院执行部门。故申请人应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尽量避免执行不能的风险发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z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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