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隆:
本院受理杨隆罚金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21)豫1122刑初31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附记:
被执行人:杨隆,男,汉族,2002年4月14日,住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铜湾镇梅树村十三组。
身份证号:4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