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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1122执19号被执行人于真见、李志坛、李凯凯、赛贺垒罚金一案网络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16 10:08:28


案号

(2022)豫1122执19

公告时间

2022516

申请人

 

被执行人

于真见、李志坛、李凯凯、赛贺垒

送达文书名称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于真见、李志坛、李凯凯、赛贺垒: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于真见、李志坛、李凯凯、赛贺垒罚金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21)1122刑初279号人民法院作出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书,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记:

被执行人:于真见,男,汉族,1981年11月15日,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坡于村112号,

身份证号:41110********。

被执行人:李志坛,男,汉族,1981年10月24日,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范营乡老李营村,

身份证号:41272********。

被执行人:李凯凯,男,汉族,1992年4月21日,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赵德营镇盆尧行政村盆尧村,身份证号:41272********。

被执行人:赛贺垒,男,汉族,1983年11月16日,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西皋村9组40号,身份证号:41112********。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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