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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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1122执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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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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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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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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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英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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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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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记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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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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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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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记亮:
本院受理被申请执行人程英歌诉被执行人李记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21)豫1122民初1242号人民法院作出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七日
附记:
被执行人:李记亮,男,汉族,1989年5月18日,住河南省普唐县柳屯镇于林头村189号,身份证号:41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