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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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豫1122执1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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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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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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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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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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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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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飞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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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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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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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南飞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徐小明与被执行人河南飞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22)豫112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
执行通知发出后,本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限你方自即日起至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近一年的财产情况及本案履行情况。拒绝报告财产、不如实报告财产的,本院将对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记:
被执行人:河南飞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技术开发区第七大街99号宏光合园10幢2608,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671659842F。
法定代表人:梁宁超。